全面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国务院)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一律取消
1、资讯摘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会议重点
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
严禁新设保证金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规范保证金管理。
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会议详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一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办事创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文件;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会议指出,全面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利于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宣布失效489件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再宣布失效并停止执行506件国务院文件,具体包括:
一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
三是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的。
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精神,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
会议还决定优化防雷工程许可,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实施这项改革,可使每年20多万个工程项目避免重复许可,约缩短办理时间40天,减轻企业负担。
会议指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有利于降成本、增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会议确定:一是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
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四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
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采取上述措施初步估算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
4、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企业有什么约束?
国务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来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引进了第三方金融机构,对企业双方,不管是业主也好、施工企业也好,都是一种约束,是一种担保,促进了信用的管理。清理保证金,它的积极的一面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加企业活力。按照清查情况和有关的统计数据来看,此次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盘活了近万亿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也激发了市场的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资信越好的企业,开银行保函的基础越牢,相对也越便利;同样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能把全国各地的门槛都统一起来,把不利于竞争的因素都去掉。同样,它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对工程质量的保障、人员培训、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一些资金的投入,真正促进我们这个行业转型升级,所以有利的方面是很多的,有利于企业真正的健康发展。
-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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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16-0013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16年06月23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49号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7日
主 题 词: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