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

信息类别: 劳动保护

文件编号: JJSZF-202003-38609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3-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804776

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及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指本市以及市外驻浔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先缴纳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程竣工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施工企业无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按规定程序将工资保证金的本息退付给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存管理,工资保证金纳入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有较大争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予以配合。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同等责任;对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对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责任,并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的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级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收取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投资来源不同分别缴存:

(一)社会投资项目,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存;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存;

(二)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0.5%缴存,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1%缴存。

(三)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凡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制度的企业,一律按应缴纳的50%比例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保函必须由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出具,受益人为保证金管理部门,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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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审批之前,由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项目审批窗口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施工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窗口领取《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通知书》到财政专户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按照第八条规定开具保函;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或保函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窗口换取《九江市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确认书》到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项目审批窗口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项目审批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时,应认真核验《确认书》,没有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暂不办理施工许可及开工手续等相关手续,同时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窗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取工资保证金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体系,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建立相应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承建工程项目内发生的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启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工资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提供证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应当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施工企业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工资保证金支取。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由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召开会议,决定确认支取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发放拖欠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补足制度。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15日内按应缴纳金额的200%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工资保证金补足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四)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补足工资保证金后,可持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五条   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返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窗口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工资保证金退还。政务服务中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七条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出《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通知书》的;

(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未按规定认真核验《九江市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而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手续的;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的。

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资保证金收取、管理、支付、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工资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重复收取工资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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