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函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24小时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