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各旅行社: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的文件精神,此前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务必在2024年3月31日前补足保证金。现就做好补足保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足保证金的对象及金额
(一)此前已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的金额为之前暂退的金额,即未依法办理过降低50%保证金额度的旅行社按100%的金额补足,已依法办理过降低50%保证金数额的旅行社,按50%的金额补足。
(二)此前享受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新设立旅行社按100%的金额补足。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二、符合降低保证金数额条件的旅行社补足程序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及《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降低50%保证金数额条件的旅行社,可在提交申请并经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补足保证金。
向我局提交降低50%保证金数额的申请时,需提交第1次到银行存保证金的银行存款证实书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三、备案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旅行社在补足保证金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等备案工作,并将与银行签订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可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备案(电子邮箱:wzhiyu@wtl.sz.gov.cn)。
(二)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 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请各旅行社及时按照规定期限补足保证金,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保证金补足、信息变更等备案工作。凡未按照规定期限补足保证金,并拒不改正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请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共事业局督促辖区内旅行社及其分社按要求做好保证金的补足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