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4
茂人社规〔2023〕1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分局)、水务局,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建设交通局、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水东湾新城建设交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交通运输局 茂名市水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20日
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替代存储。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我市辖区内的工资保证金,并直接负责市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工资保证金业务;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经办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业务,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实施具体管理的市级或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五条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茂名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复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附件1),确定存储方式和比例,凭《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到工程所在地的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每月将信息共享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存储工资保证金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门户网站、公共邮箱下载打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附件2),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存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附件3),并将存储凭证、协议书、管理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八条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条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并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茂名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可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设一个总账户,按照工程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存储,存储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该工程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茂名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为1.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至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至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情况,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函(附件4)等资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件5),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是否可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交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三条 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6)。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五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用账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十八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8)要求,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件9)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10)。经办银行收到《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划多资金、划错资金到工资保证金账户等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按上述手续办理退还。
第二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账户(附件11)。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件12)。经办银行收到通知书后办理账户销户。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或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第四条至第七条办理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手续。原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按照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报告机制,每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保证金情况;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半年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对保函的依法理赔情况进行监管。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名市水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doc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doc
3.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登记表.doc
4.申请函.doc
5.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doc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doc
7.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doc
8.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doc
9.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doc
10.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doc
11.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doc
12.注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通知书.doc
政策下载:关于印发《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茂人社规〔2023〕1号).pdf
解读:《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图解:茂名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