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12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12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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