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交易结算监管,防范欠费风险,根据广东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结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且参加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包括履约保函额度计算、履约保函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报送和通报等
第三条 售电公司以履约保函的方式向电网企业提供违约担保,履约保函有效期与广东电力市场当年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开具履约保函。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履约保函。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可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履约保函受益人。
第四条 售电公司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其资产总额证明材料,申报预计年售电规模等信息。售电公司申报预计年售电规模应与其资产总额匹配,其履约保函额度根据其申报的年售电规模计算得到。
(—)当售电公司预计年售电量不超过4亿千瓦时(含4亿千瓦时)时,应提供的履约保函额度为售电公司准入要求的最低资产总额的10%,即200万元。
(二)当售电公司预计年售电量在4至30亿千瓦时(含30亿千瓦时)之间的某一数值时,按0.5分/千瓦时标准计算其应提供的履约保函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当售电公司预计年售电量在30亿千瓦时以上的某一数值时,按0.5分/千瓦时标准计算其应提供的履约保函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情况,适时建立与售电公司信用挂钩的履约保函额度计算公式。
第五条 参加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于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售电公司开具收函证明。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份集中竞争交易需求申报截止日前发布已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名单、实际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等信息。
后续补充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在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当售电公司按照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结算本年度上半年相关费用后,可根据其年度待结算电量按本办法第四条重新计算其履约保函额度。待结算电量由售电公司提供的预计年售电量减去每个月完成结算的售电电量得到。
售电公司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履约保函额度撤销部分已提供的履约保函,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应当配合加强市场管理,督促售电公司及时提供履约保函,防范欠费风险。
(一)未提供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暂停受理其交易合同登记以及参与市场交易资格,直至该售电公司提供相应额度的履约保函。
(二)当售电公司实际登记的售电规摸超过其预先申报的年售电规模且原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不足时,在未补充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前,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暂停受理其预计售电规模外的售电业务登记。售电公司的售电规模,根据售电公司签订的所有售电合同约定的售电量或零售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的最高者之和计算得到。
(三)售电公司未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相关市场结算费用时,电网企业可以用履约保函清算相关欠费,并应及时提供售电公司未履约证据,由开具履约保函的商业银行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售电公司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补足相应的履约保函额度。
(四)售电公司自愿或者强制退出市场后,可以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其提交的全部履约保函。在完成该售电公司相关的全部结算程序后,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全额退还相应的履约保函。
第八条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当以季度为周期,向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履约保函收取及使用情况,向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议事协调职能,对履约保函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按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