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离式保函协议书
分离式保函协议书
(适用于所有银行分离式保函)
编号:
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甲方因 XXXX 土建工程(相关合同/投标邀请函号:XXXX)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下称“保证银行”)申请 投标 保函(保函种类),并为该保函提供反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申请,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由保证银行出具以淮南市市政管理处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元整(¥1560,000.00)的投标保函(下称银行保函)。乙方应甲方请求,同意为上述保函提供反担保。
银行保函的具体内容以银行实际出具的为准。甲方不得以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上述约定不一致而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具体由乙方与保证银行间的约定为准。甲方知晓并接受乙方与保证银行之间的反担保约定,乙方按该约定向银行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向甲方追偿时,甲方不得以其不知乙方与银行间约定为由而提出异议及抗辩。
第三条 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将适用选项前的“□”涂黑):
1、双方确认担保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含银行手续费,□不含银行手续费)
2、本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一次性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出具保函。
□ 现金
□ 支票
□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XXXX 开户行:XXXX 账号:XXXX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第 种方式的反担保:
(一)货币质押反担保: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缴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整(¥ )的 □保证金 □保函押金 作为反担保质押金。
2、上述质押金的支付方式为:
□ 现金
□ 转账至下列账户
户名:XXXX 开户行:XXXX 账号:XXXX
3、反担保期间,甲方不得申请支用该质押金,乙方有权拒绝从该质押金中支付与反担保无关的款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以该质押金优先受偿。反担保期间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4、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时,乙方向银行申请解保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质押金。
(1)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函原件收回并退还乙方;
(2)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函受益人出具的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书面证明交给乙方;
(3)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后,乙方未收到有关保函的任何索赔文件,甲方将出具保函项下保证责任已解除的解保声明书给乙方。
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完成解保手续,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追加保证金、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第三人保证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书》。
(三)其他形式反担保,具体由双方另外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五条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3、符合乙方要求的反担保合同或其它反担保方式已生效;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做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等资料,接受乙方对有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2、甲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全部知晓乙方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详细内容,无条件接受乙方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方的追偿。
3、反担保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为第三方提供连责任担保、不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5、反担保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情形,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反担保期间,甲方如发生被有关机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发生较大诉讼、仲裁等足以影响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承诺,乙方均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垫付的款项、逾期利息、复利以及其他费用;
2、行使反担保权利;
3、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4、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对于乙方采取上述措施,甲方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应当赔偿因其怠于配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另向乙方承担银行保函担保金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关于乙方的追偿权
1、乙方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乙方反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其与银行间的约定为准,不受甲方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影响。
3、一旦乙方需要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
甲方理解并接受乙方按乙方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支付行为,并无条件补偿乙方因履行反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4、只要乙方发生反担保项下对外赔付,即使存在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5、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乙方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6、因支付利息、税收、汇率变动、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乙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甲方也应向乙方赔偿。
第八条 如果甲方与银行间或与银行保函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上述合同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变更的内容或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乙方。乙方如果认为变更后的合同加重或可能加重乙方的反担保风险,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或增加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具体形式由双方另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函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乙方按其与银行间反担保约定而承担的反担保保证责任),或乙方履行反担保项下的其他赔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函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无论乙方支付的赔付款项是否超出本协议书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或保函金额),也无论乙方实际履行义务的时间是否超出保函约定的有效期、担保期间,乙方在反担保项下的赔付款项及乙方因履行赔付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仍然构成本协议书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保函未直接明确所担保的最高金额;
2、保函金额存在两种不同约定;
3、保函未明确具体的有效期或保证期间到期日,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虽明确具体到期日但没有直接明确有效期届满时的法律后果;
4、保函接受主合同的变更,但未直接明确变更内容不得加重乙方担保责任;
5、保函约定乙方不仅作为保证人,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
6、保函约定为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索赔/赔付保函或独立性保函;
7、保函的表述不规范、不明确或中英文表述内容不一致;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银行拒绝赔付或延迟赔付,导致乙方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外赔付及赔偿责任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诉讼或仲裁费用)无论是否超出本协议书及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或保函金额)仍然构成本协议书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如果受益人将本协议项下保函索赔权转让,而受让人向银行提出索赔,导致乙方赔付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全额赔偿,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如无例外约定,乙方退还甲方的质押金等均退回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乙方授权其下属 / 分公司开具收取相关费用的票据。
3、 /
第十一条 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银行保函、第二条项下银行与乙方之间的协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方式发出,一旦发往本协议文首双方填写的地址,无论收件人是否实际收到,即视为收到。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理解并同意接受。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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