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关于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请各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审查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中“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备案并责令整改。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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