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保证保险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印发通知,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保证保险,切实为企业“减负”,助力建筑业改革发展再升级。
根据通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现金等具有同等效力,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接受。
通知明确,要加强建筑市场和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保险机构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数据,建立建筑企业动态资信数据库并进行信用评分、评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要适当降低保险费、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对投保单位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计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