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和《关于扶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若干措施(试行)》(长城乡发〔2018〕6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置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二)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不得将施工企业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
(三)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最低等级资质证书不足一年的建筑业企业,招标文件不得将其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
(四)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做为本人的项目经理业绩。
(五)综合评估法中不得将施工项目经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做为否决条件,项目经理业绩有效期为近五年,业绩个数不得超过2个,类似工程业绩分值原则上不得超过2分。
(六)投标时取消项目经理无在建证明要求,项目经理需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招标文件中需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保证金要求
(一)被列入长春市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应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可采取企业承诺方式。由本市信用评价优秀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1%,最高不超过4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预留;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金额的5%。
(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现金、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如果提供银行保函应符合吉建管〔2018〕1号文件要求;如提供工程担保机构保函应符合吉建管〔2017〕4号文件要求。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并将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或承诺书(见附件1)原件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过期不予受理。逾期未递交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或承诺书原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投标单位。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或承诺书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招标代理公司收到投标单位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或承诺书原件后会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保证金到账情况。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凭证、保函担保或承诺书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须携带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副本原件、银行存款凭证、保函担保或承诺书复印件和招标人出具的《中标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办理。
2.未中标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统一返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办理。
3.保函担保或承诺书原件需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至退还保证金时返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
(五)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预留。
三、明确危大工程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要求勘察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四、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规范相关行为
(一)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
(二)做好招投标信息公开。明确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的发布内容和发布媒介。发布内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吉建招〔2018〕8号)文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信息应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建设信息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三)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变更。中标后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在建设单位同意后7日内,按照附表3、附表4的要求,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
来源: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