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问题探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见,财产保全是个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条文又针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全错误可能造成侵权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何为申请错误呢?

一般而言,个案中,作为财产保全申请方,其在案件最终胜诉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在诉前或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的正当性、合法性自不待言。但是,如果案件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诉讼请求被驳回,即获败诉判决的,此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就是法律上的申请错误呢?败诉即申请错误,能否划等号呢?

一种观点认为,败诉就是意味着保全申请不当,而且继续保全也会失去依据,之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败诉并无必然等同于保全申请错误,应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认定,确定构成侵权行为,方可产生后续的法律责任。

笔者个人赞成第二种意见。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有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内容,但是对于何为保全申请错误并无具体规定。就此,笔者认为应首先从保全错误产生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出发,如此才可以认定何为申请错误。

从保全错误产生的法律责任性质看,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也清楚反映了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而我们知道的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保全申请错误应该综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判定。许多人认为案件败诉就是等同于保全申请错误,必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笔者认为,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申请有错误”的依据。第一,财产保全申请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法律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为构成保全错误的侵权。第二,败诉结果应当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一件申请保全错误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方诉讼败诉的客观方面,还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第三,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不等同于构成保全申请错误,产生侵权责任,败诉的诉讼结果只是认定构成侵权,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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