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是否可以用银行履约保函来取代履约保证金?

对于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流动资金本身有限,如果都采用大额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对建设工程施工本身势必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大部分招标文件或合同会约定“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这些流动资金白白的押在业主方,不能发挥资金的流动作用,对建筑企业来说,失去了本应有的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时间价值。

建议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沟通,采取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来取代现金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的办理,一般要求施工单位在该银行有同等额度或者一定额度比例的现金存款,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较之现金履约保证金,应该对承包人相对有利一些。毕竟大额履约保证金放在业主那里,不排除该资金被业主利用甚至非法利用的可能,一旦使用不善将造成巨大风险,给资金的安全性也造成极大威胁,银行履约保函在这个问题上风险则小得多。

发包人或业主方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作为对等条件,承包人同样可以要求发包人或业主方提供履约保函。实践中,鉴于发包人或业主方的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可要求其提供业主支付保函。鉴于大部分建筑企业对此较为陌生,可参见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相关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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