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投标保函标准格式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下称“投标人”)根据贵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方(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不可撤销的、保证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保证人承诺,一旦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保证人将在收到索赔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保函金额内无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 投标人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约。
- 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二、保证人与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三、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四、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 年 月 日失效(如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本保函有效期也作相应延长)。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正本原件退回投标人,但无论是否退回,本保函自失效日起均视为自动失效,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和义务自动解除。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受益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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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