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重庆市投标保函
1. 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保函部分提供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正本复印件,投标保函正本原件随其他要求提供的原件一并放入原件袋中,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次性递交。退还原件袋时,投标保函正本原件不退还,由招标人保管。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保函无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XX万元整(人民币)
3.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招标人核实,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重新确定评标结果。投标人自行提供投标保函开具银行的核实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人可对投标人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各投标人在开具投标保函时,须确保投标保函开具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能在重庆市主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主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各相关银行中核实其真伪,否则其投标保函无效。投标保函开具银行应能对开具的银行保函出具核实意见,若出现银行不予核实的情况,视为其投标保函无效。
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投标保函。
二、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投标保函。具体投标保函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投标保函。具体投标保函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