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建市〔2019〕5号
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站: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管站。
修订后的《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施行,原市建委和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1〕21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1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为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保证金担保指由施工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保函(统称保函)。保证金担保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日常监管。其他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金担保保证人(担保机构)应符合《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要求的条件。如为外地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的,须在杭州市设立分支机构。保证人应严格履行担保承诺,无故延误或不履行见索即付义务的,一经查实,将协调有关管理部门暂停在本市从事保证金担保活动。
保证金担保受益人为保证金管理部门,所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资金。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或保证金担保的提交、启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第七条 保证金缴存及保函提交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保函。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保函。
(三)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保函。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四)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担保的期限应为连续担保。建筑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申请办理后续手续,期满没有续办的视作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保证金担保保函。
保证金管理部门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或《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受理凭证》(以下简称《担保受理凭证》)。
第十条 本市新办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杭州市开展建筑市场活动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或保证金担保,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担保额度:
(一)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保证金担保启用参照保证金启用流程,保证人收到保证金管理部门的索赔告知单后,应按照要求将相应资金赔付至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或保证金担保,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担保额度: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并在《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采用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由保证金管理部门向担保保证人进行索赔,相应资金赔付到位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表送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或保证金担保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启用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保证金或重新提交保证金担保保函。
未按要求补足或提交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或保证金担保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或保证金担保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担保的;
(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整及退还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最高资质等级变动,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自缴存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并核准,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减免。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 被应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填写《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到保证金管理部门办理《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要求调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
(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或保证金担保保函,并缴回《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查验中标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工程项目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担保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或保证金担保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证金担保的;
(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支出、补足、退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1〕213号)同时废止,原《缴存卡》延续使用。
附件:1、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2、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ⅠⅡ
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样本)
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
5、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受理凭证
6、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7、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8、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索赔告知单
9、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ⅠⅡ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格式样本)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保函编号:No
致:
鉴于 (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承揽施工活动,根据《关于杭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担保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应建筑企业要求, (担保人)在此出具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担保额度)的不可撤销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担保人担保责任如下:
一、在收到 提出的索赔告知单,声明建筑企业未能忠实履行其承建工程项目下的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后,立即按 所要求的方式支付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二、 的索赔告知单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于保函有效期内送交担保人。
三、索赔告知单须注明索赔的款项。
四、索赔告知单须与本保函正本一同提交。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除非 同意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担保单位:(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单位注册地址(或杭州分支机构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盖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