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通知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通知

陕建发〔2015〕2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金融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金融办公室,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办公室,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号),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决定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特指工程履约或工程保证担保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凡需要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予以认可。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凡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应再扣压工程履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系统联系,充分利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减轻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标过程或中标备案时,对建筑业企业提供了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材料后,额外附加收费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凡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结清剩余工程款;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筑业企业运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业务,减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的负担。
  四、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主体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与银行授信、诚信奖惩相挂钩的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和失信惩处力度,促进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惩处”的市场新机制,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为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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