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天津市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2017-04-25 10:11 来源: 天津日报
本市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26项政策“红包”为实体经济减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今年第一批共26项政策措施,涵盖降低税费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资金成本、降低能源资源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八个方面。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做好征管衔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三)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四)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九)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清真食品认证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认证费,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为0.2万元;中标价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3万元降到0.2万元;中标价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7万元降到0.5万元;中标价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1.3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到2.6万元;中标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降到3.6万元。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全市(滨海新区除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手续费,降标后收费标准为:标的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5‰降为3‰;标的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降为2.5‰;标的额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5‰降为2‰;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降为1.5‰。
(十二)取消燃气增容费。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收取燃气增容费,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两项收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气源发展费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