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23 18:21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7]6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我们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下大力度推进“放管服”改革,集中梳理、清理涉企收费,降低融资、交易成本,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提升资本、劳动、土地、能源、技术、管理等要素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激发创业创新发展活力,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供坚实支撑。
(二)任务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
——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统一货物与劳务税制,减少重复征税;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进一步合理降低。
——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
——能源价格机制有效发挥。按照国家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整体部署,落实国家电价、气价等能源价格改革方案。
——物流成本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降到13%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有序推进各领域创新改革。找准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聚焦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坚持综合施策,逐步化解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优化创新资源和制度供给,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落实非首都功能疏解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强化财税、金融、人力社保、土地等政策衔接,切实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引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实现工艺改进、流程再造及模式创新,有效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切实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落实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工作,加强试点政策的宣传辅导,落实征管便利化服务,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配合中央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进一步加强调研跟踪,配合做好推进增值税立法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配合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推进研发人员“五险一金”、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外聘人员劳务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纳入可加计扣除范围。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工作,并严格按照新目录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
(六)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积极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落实创业创新发展相关税收优惠。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递延纳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技术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负担。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部署,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配合国家完善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八)进一步落实中关村示范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落实好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全市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九)落实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落实好将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国家要求取消或停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通过网站常态化公示,确保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到位。做好与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审改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取消减免政策,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相关部署,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
(十一)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引导企业做好铁矿、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税申报工作,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给予企业水回收利用优惠,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税试点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营造良好融资环境,有效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引导创投机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加大对小微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北京银监局)
(十三)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畅通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鼓励其主动让利。加快推进本市融资担保基金落地,对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予以补偿。落实好“中央与地方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政策试点,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等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农村金融支持项目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涉农企业通过市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发行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管部、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严格执行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鼓励本市银行机构参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对科技型企业实施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落实好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强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面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服务能力,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不良资产运营处置机制探索。推进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工作,引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责任单位: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首都银行业,加快推动中关村银行开业运营;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本市依法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北京银监局、中关村管委会、人民银行营管部、市金融局)
(十六)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支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推动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鼓励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在京发展,进一步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进行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企业利用绿色债券等品种创新债券融资方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引导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
(十七)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落实全口径宏观审慎外债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宽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引导境外低成本资金流入,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根据需要适时修订。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连锁企业在本市开展连锁经营,缩短连锁企业准入审批时间,试行“一区一照”登记。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大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和处置力度,深入推进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切实推进具备竞争性的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针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等问题的市场领域,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九)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持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力度,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布本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探索将更多企业办理事项纳入合办范围,实现“多证合一”;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着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深入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简化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程序,推进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着力优化政务服务,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打造“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对外政务服务统一门户。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工商备案事项一体化办理。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进联合抽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海关、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
(二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全市统一的“先照后证”审批信息共享和工作平台,促进行政许可、资质审查备案、行政处罚、日常监管、消费投诉、司法裁决执行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依法公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优化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上市、快速通关、网络交易等领域实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执法合作,加强口岸一线侵权行为的风险布控和实际监管。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重点领域“走出去”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侵权风险分析、应对方案论证等服务,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北京银监局)
(二十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完善本市通关服务体系,加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本市电子口岸平台升级改造、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落实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对经认证的企业给予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等便利。充分发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作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改革,合理降低收费标准,依法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积极落实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政府口岸办、市商务委、北京国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
(二十二)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以市属国企为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进对市属国有企业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实现专业化管理,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资办)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三)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落实本市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工作部署,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9%;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0.8%。配合国家做好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相关工作,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落实本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交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管部)
(二十五)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健全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探索出台本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把握调整频率和幅度,完善科学评估机制。落实本市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六)落实国家能源领域改革有关部署,推进竞争性领域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积极对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接入电网支持政策,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和利用比例。积极推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基本实现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就地消纳接入和并网运行。研究完善本市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
(二十七)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推进京津冀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有序推进京津冀地区电厂发用电计划放开,开展京津冀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和现货市场业务。推进竞争性售电业务放开试点工作,培育售电市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竞争性售电领域,推进全市大用户、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好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政策,为用电企业申请变更、减容、暂停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实施差别化产业用地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编制完善本市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立足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合理确定物流用地规模和强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资办、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九)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推进北京物流标准化试点,提高物流设施设备、包装及服务标准化水平。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试点开展逆向物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城市配送,推动绿色物流发展。建设完善北京市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货车空驶率。引导企业创新多式联运全程运输组织模式,加快推进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试点项目,强化对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研究适时扩大无车承运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质监局)
(三十)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规范机场、铁路、公路经营性收费,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限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以及有关部门依附铁路运输向货主、铁路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收费行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企业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一)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推动中关村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协调推动市场培育及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市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进行股权和债券融资。深化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试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科创企业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设立中关村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风险防控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关村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办)
(三十二)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推进清偿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大协调力度,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推进落实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在清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积极落实偿还欠款的资金来源,加快清偿政府欠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十三)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在京建筑业企业举报的应取消的保证金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保证金,经查实后督促收取单位按规定返还。进一步研究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的制度,探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支持建筑业企业以银行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向建设单位提交保证金;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管部)
(三十四)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北京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通过对产业链企业开展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金融增值服务等,加强与核心企业系统的数据共享,推进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对本市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加快引导各债权银行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市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五)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向平台化转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接国家“智能制造工程”和“绿色制造工程”,实施京津冀联网智能制造示范行动,组织一批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加快推进企业向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依托工业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平台等,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众包、网络制造、云制造、协同制造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三十六)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通过政府采购、项目示范、专场推介会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提效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领域、各环节和全过程的节能低碳先进标准体系,发挥标准约束和倒逼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能耗的管控。(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中关村管委会)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积极落实本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工作的措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扎实推进京津冀和北京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关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综合改革试点、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等,加快经济、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形成有利于企业降成本和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八)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不断强化本市原始创新和源头创新能力。加快设立本市科技创新基金,完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市级创新平台布局,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培育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
(三十九)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发挥互联网对产业转型的基础支撑和重大促进作用,推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提升物流智能化、精准化水平,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开拓,降低运营、流通和生产经营成本。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促进政务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四十)利用两个市场。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服务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支持、有序引导本市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成本。
(四十一)改进企业管理。在竞争类企业积极稳健扩大深化董事会建设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举办好每年一次的“北京大工匠”评选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在职工津贴标准制定、技能等级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向“北京大工匠”倾斜。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参与标准创制,提高企业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中话语权。
(四十二)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管渠道,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部门内联动与部门间联合,整合优化内外执法资源,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三)改善公共服务。建设完善本市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十四)优化产业布局。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持续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加快推进“4+N”产业合作平台建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强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
(四十五)分行业降本增效。切实落实国家在物流、电子信息、消费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领域转型升级降本增效的专项部署,根据本市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分行业、分领域加快研究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或推进举措。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北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争取指导与支持,协调推动本市各项任务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北京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北京国检局、市统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文资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口岸办、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建立降成本工作半年协调、季度调度和月报机制,形成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十七)强化责任督导落实。建立本市降低企业成本监测和评价机制,强化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跟踪。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每半年将负责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汇总,并报至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四十八)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对各区、各有关部门降成本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工作,高度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形势研判,确保降成本重点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