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8-06-28 07:38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义十分重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意见》主要内容体现在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以及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部署和要求。
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意见》,请谈一谈《意见》出台的具体背景和意义?
答:首先,出台《意见》是积极保障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议和推动的。“一带一路”是弘扬古代丝绸之路精神的合作共赢之路,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实践之路。截至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得到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有力推动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必不可少的要素。《意见》决定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营造“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治认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其次,出台《意见》是公正、专业、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需要。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的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等跨境商事纠纷不断增加。2013年至2017年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过去5年增长一倍以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透明度,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投资保护水平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涉外商事诉讼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跨境调查取证难、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繁琐、部分法官专业能力不足、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此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国际商事争议领域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开放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第三,出台《意见》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需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世界各国开展司法交流合作,是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各国为了应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例如阿联酋于2004年设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于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荷兰等国也相继通过立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需要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凝聚各方合力。《意见》的出台,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立场和决心。
出台《意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形成一套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意见》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积极培育并完善国际商事诉讼和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为当事人拓宽了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不改变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有利于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跨国商事活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并实现合理预期。《意见》通过顶层设计,创新理念,深化司法改革,提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体系化方案,将优秀司法力量充实到国际商事法庭,吸引优质专家资源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必将极大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三,有利于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全力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主渠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不断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意见》提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首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倡导“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法律专家参与纠纷解决,使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现国际化、中立化和专业化特征,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型合作平台,将成为全球法治建设一道新的亮丽风景。一方面,来自“一带一路”不同参与国家和地区的顶尖专家将各施所长,充分发挥优势和潜力,寻求超越国界的最佳争议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国际规则为基础,有序规范商事交易行为,对于促进国际商法的协调与融合、减少法律冲突、便利法院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增进国际合作与互信、推动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进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国际商事法庭设立的意义、具体设置规划及职能作用?
答: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在贸易、投资等领域产生的争议,不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争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后两种类型的争端按照现有国际规则解决。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意义在于通过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化争端解决优势,更好应对共建“一带一路”新形势下的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按照《意见》提出的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本部和巡回法庭的各自优势,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选择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考虑是坐落于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设立的巡回法庭,开辟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且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带;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对于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优势。国际商事法庭将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具体受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问:《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您能否介绍一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有关情况?
答: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将充分体现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委员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设,赋予当事人选择国内外法律专家解决纠纷的权利,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国际化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将聘请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和较高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可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将实行任期制,通过选任范围的开放包容性和选任标准的严格性,确保专家委员的资质和权威。
问:《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您能否具体解释一下,谢谢。
答:《意见》积极支持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由仲裁庭依据法律或者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义务的一种制度。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仲裁因具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诸多特性,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的一种重要纠纷化解方式,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监督与支持。因此,《意见》指出,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仲裁员,提供优质仲裁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
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又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中外司法界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推进调解工作的发展,2016年6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邀调解制度。《意见》高度重视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明确指出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渠道。“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
在机制保障方面,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智能服务,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同时,还会注重培养与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
上述机构和机制,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相结合,贯彻共商共建共享和公正高效便利原则,推动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问:“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与众多国家的各项经济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势必将不断增加,人民法院近年来为“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了哪些司法服务和保障?
答: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与深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也将不断增加。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司法政策,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及时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国内外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
二是审结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要案,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以“中威”案、“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高尔集团申请承认新加坡商事判决案为代表的一批重大疑难国际商事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18件、海事海商典型案件10件,发挥案例示范效应。
三是推动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查明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域外法律库、专家库和案例库,建立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法律查明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地方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成立了4家外国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查明及准确适用外国法提供便捷的渠道。
四是支持仲裁健康发展,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审查,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做否定性评价案件的逐级上报与内核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限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适用,切实维护仲裁终局性和执行力。
五是建立智库型合作研究机制,提高“一带一路”司法保障的科学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广泛聘请海内外知名法学家和涉外审判实务专家,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知名院校合作设立11家研究基地,以理论创新促进司法实践创新。
六是推进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促进国际司法协助机制高效畅通。通过开通使用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了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在内的各项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在线转递、审查和办理。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中首次主导提出推定互惠原则,便利区域内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问:《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来落实《意见》中提到的各项要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会同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落实《意见》提出的设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要求,选派具有丰富涉外民商事审判经验、外语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配齐配强两个国际商事法庭的审判队伍。
二是按照《意见》关于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出台专家委员聘任办法和工作规则,规范专家委员选任标准和程序,明确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是按照《意见》有关构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制定国际商事审判机构受案范围等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为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是按照《意见》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储备的要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建立健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推动国际司法协助合作,促进判决与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引导国内法学专家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五是探索推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工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