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东财〔2018〕189号)
东莞市财政局文件
东财〔2018〕18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有关要求,我市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市属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三、担保品种
(一)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二)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机构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的,由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三)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附件1)”和“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附件2)”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
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信用担保方式,并选择担保机构提供的任何一种信用担保品种,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进行干预。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我局于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财〔2014〕328号)废止。
六、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特此通知。
附件:
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格式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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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的草拟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有序地推进我市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以此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确保各方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
二、本《通知》与财政部、省的比较
该《通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制定操作指引,分别明确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种类、担保要求等上位法规定执行。另外,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本《通知》在以下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了承接担保业务的机构全面放开;二是要求各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三是明确供应商可自主决定使用信用担保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干预。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