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1日来源: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编制背景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件”)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前,由于该暂行办法已超过文件有效期,且评标办法体系文件已经进行修订,本暂行办法亟待修订重新发布。
二、编制过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本办法”)修订前期,我们多次组织省银保监局、省金融工作办、监管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专家开会研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文件进行修改后于2021年07月07日在我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又分别在8月20日、9月10日、10月15日组织开展专题会议对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并于11月12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认真听取、吸纳了相关处室意见。文件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编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2)湖南省相关政策:《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湘建监督〔2021〕107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
(3)其他地区相关政策: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四、调整内容
1.招标人不得拒绝以现金的方式递交投标担保。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原244号文件在推广投标保函的过程中出现部分招标人在投标担保要求处仅勾选了投标保函,导致投标人无法自主选择投标担保的递交方式,无法使用现金递交投标担保,一定程度上给投标人造成了不便,外省企业投标时尤为明显。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是否以现金的形式递交投标担保既可以为投标人提供便利,还能避免投标人因强制使用保函而产生的手续费。
2.建立企业信用与投标担保挂钩机制。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中“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要求,规定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并取得满分的投标人(含联合体牵头人)和被授予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的投标人可以采用承诺的方式递交投标担保,招标人不得拒绝。根据数据统计,目前共有百余家企业满足上述要求。该项规定不但简化了担保程序,还在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3.不再强制招标人接受承诺形式的担保。
244号文件规定“对于监理投标以及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标采用承诺方式”,现调整为招标人确定投标担保允许的递交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或者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也可以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承诺的形式递交投标担保。
4.取消担保公司地域性门槛。
取消专业担保公司须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规定,取消担保公司进驻投标担保平台的地域性门槛,外省担保公司可以在我省依法依规从事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六条,以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作为规范调整的范围。《办法》规定了担保的定义、形式、金额、退还程序和时间节点、保证人的资质资格。列举了招标人、投标人、保证人等市场主体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形和处理办法。整体上体现三个特点。一是操作性。涉及投保担保、履约担保的收取、退还和责任追究的条款具体详实,流程清晰,便于操作。二是创新性。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要求,将企业信用引入投标担保制度,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要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本办法规定,对于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并取得满分的投标人(含联合体牵头人)可以采用承诺的方式递交投标担保,招标人不得拒绝。三是灵活性。招标人确定投标担保允许的递交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或者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也可以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承诺的形式递交投标担保。对于保证人的选择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招标人承担对履约担保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资信代偿能力的考核确认,充分彰显简政放权,权责一致的要求,既增强围标串标的难度,也有利于担保市场竞争。
为防范担保追索举证难,引发的赔付不到位等问题,《办法》规定,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投标保证或履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自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投标人或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和赔付。这对于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推进实行最低价中标,防范恶意低价竞争作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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